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職業技能大賽技術規則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職業技能大賽(以下簡稱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各項技術工作規范有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舉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職業技能大賽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16號)(以下簡稱大賽通知),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作目標
按照大賽通知要求,做好技術工作,確保大賽公平、公正、安全。
第二條 辦賽原則
(一)綠色安全
秉持綠色、環保、節儉原則,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推動賽事可持續發展。將安全理念貫穿場館搭建、競賽實施、服務保障全過程,防范化解風險隱患,確保賽事安全平穩有序。
(二)公平公正
參照世界技能大賽標準和我國實際,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科學制定技術規則等文件,加強全過程監督,確保競賽活動公開、過程公正、結果公平。
(三)開放共享
堅持開放辦賽,將競賽與交流研討、技能展演等活動深度融合,推動各行業、各地區廣泛開展技能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擴大賽事影響力,構建融合融通、資源共享的社會環境。
(四)智慧高效
構建智慧、集約、高效的競賽運營體系,創新優化競賽組織模式,增強比賽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搭建“多元協同、數智賦能”信息平臺,實現精準快速指揮運轉,共創智能高效的競賽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組委會技術工作組 組委會技術工作組負責組織制定競賽技術工作方案,編制技術規則,對競賽各環節技術工作提出規范要求;提出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人選;組織編制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和命題;指導協調執委會組織實施技術工作對接、賽前培訓、技術賽務保障;指導協調執委會或根據職責參與處理競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工作問題。 組委會監督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仲裁委),負責賽事組織實施監督、爭議仲裁和違規處理。 組委會聘請思想道德素質高、有意愿、有精力且熟悉競賽工作的技術及管理專家加入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委,參與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技術支持和督導及仲裁等工作。 第四條 執委會 河南省人民政府牽頭成立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執委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負責具體落實賽事各項工作,組織編制競賽手冊和各項目賽務手冊等。執委會辦公室賽務技術部(以下簡稱執委會賽務技術部)承擔大賽各項技術工作具體落實與實施;負責大賽各項目技術保障及賽務保障等工作;負責對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進行統籌管理;組織技術工作對接、賽前培訓;組織落實各項目所需場地及設施設備等;在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指導下,運用國家職業技能競賽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競賽報名和成績錄入工作,提供系統使用環境;及時妥善處理賽場突發情況等。 競賽結果需要進行第三方檢測評判的項目,執委會可委托具備相應檢測項目資格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成立檢測組,使用符合競賽技術要求的設備,按照評判標準檢測并出具獨立檢測報告,或采取各方認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檢測。 第三章 相關人員 第五條 裁判人員 包括各項目裁判組全體成員。 (一)基本條件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2.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服從組織安排,自愿承擔大賽執裁工作,時間上有保證;嚴守競賽紀律,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秉公執裁,不徇私情;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具備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3.具備良好的本專業(職業)理論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技能水平。 4.了解掌握職業技能競賽政策、工作規則和裁判方法,能準確、熟練運用。技能類競賽項目優先考慮具有全國技能大賽、全國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全國專項職業技能競賽執裁經歷者。專業技術類競賽項目優先考慮具有工程技術類比賽工作經歷者。 5.在往屆全國性職業技能競賽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記錄的裁判人員不得參與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裁判工作。 (二)產生 1.裁判長建議人選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統一組織產生。 2.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選擇部分項目設置裁判長助理(每個項目1名),裁判長助理建議人選由技術工作組按照相關程序組織產生。 3.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名單由組委會秘書處審核公布。 4.裁判員由各參賽代表團按參加的項目,每個項目推薦1人。 (三)工作職責 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裁判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長。做好相應溝通協調,落實競賽各項技術工作;按時、認真組織完成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編制;帶頭堅持并維護競賽公平公正及安全,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有影響競賽公平公正的言行;組織做好本項目賽前培訓及技術交流;采取多種措施保證公平公正,組織做好本項目評判和相關技術工作;組織本項目開展技術點評和技術總結。 2.裁判長助理。協助裁判長做好本項目各項技術工作。在裁判長無法履行職責時,承擔裁判長職責。 3.裁判員。參加賽前培訓和技術討論,并及時將相關內容告知所在參賽代表團;按照裁判長工作安排,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不得組織或參與影響大賽公平公正的評審、培訓、競賽、咨詢等活動;本人或直系親屬(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控股、參股企業成為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技術支持單位的,不得擔任裁判長或裁判長助理;不得利用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頭銜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利用職權影響大賽公平公正,本人直系親屬及其他利益關聯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大賽公平公正的活動;不得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各相關技術工作環節中弄虛作假、行賄受賄;不得濫用舉報權利,誣告誹謗他人。 2.裁判員。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執裁時間安排,保證執裁工作正常進行;公平公正執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在各相關技術工作環節中弄虛作假、行賄受賄;不得濫用舉報權利,誣告誹謗他人。 (五)管理 按照組委會要求,執委會具體負責對裁判人員的日常管理: 1.賽前培訓。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前期準備期間,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受理各項目(含設備設施供應單位)的培訓申請,在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指導下,組織各項目對裁判人員公平公正開展培訓,培訓應包括大賽期間風險防范相關內容。未經批準不參加賽前培訓的不得參加執裁工作。培訓結束后,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將培訓情況匯總、整理后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備案。 2.評估。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結束后,在組委會指導下,執委會組織工作人員、裁判員、場地經理等人員通過線上方式,實名對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工作進行評估。評估人員均需填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工作評估表》(附件1)。該評估表應提交組委會技術工作組,作為對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工作評估的參考依據。 同時,在組委會指導下,執委會組織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根據本項目裁判員賽前及比賽期間工作表現,通過線上方式分別對裁判員進行評估,填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裁判員工作評估表》(附件2)提交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為后續職業技能競賽專家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第六條 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 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包括場地經理、場地經理助理、聯絡員及其他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 (一)場地經理、場地經理助理 執委會為各競賽項目設場地經理、場地經理助理各1名。 1.條件。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本項目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設施設備操作規范。具有本項目(專業)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具有積極配合裁判長落實本項目技術要求的服務意識。具有本項目競賽工作經驗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2.職責。場地經理負責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落實競賽設施設備、工具、材料,參與場地規劃并進行布置,參與本項目賽務手冊編制,配合裁判長做好技術工作文件編制、賽前準備和現場技術保障等工作。 場地經理助理根據場地經理工作安排,負責協助場地經理開展相關工作。 3.要求。場地經理及場地經理助理應本著廉潔、誠信的原則履行職責,確保大賽公平公正。在競賽期間,場地經理及場地經理助理應全程在競賽區域值守。場地經理須嚴格落實本項目裁判長提出的技術工作要求。 (二)聯絡員 執委會為各競賽項目設聯絡員1名。聯絡員需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溝通能力,有賽事管理經驗的人員優先。在裁判員報名完成后協助裁判長及時開展本項目技術研討、培訓,并做好點名、記錄等工作,交由執委會存檔備查。 (三)其他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 包括由執委會為各項目配備的技術負責人、錄分員(每項目2—3名)及賽務保障人員。具體職責按照本規則規定和大賽統一要求,在執委會相關部門領導下做好相應競賽保障工作。 (四)管理 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的遴選、培訓及工作評估,由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制定相應辦法并具體實施管理。 第七條 領隊 各參賽代表團安排1名本地區人社部門(行業組織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競賽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本參賽代表團領隊,負責組織本參賽代表團各參賽項目裁判員參與執裁工作;組織參賽選手按照相關要求參賽;維護競賽紀律和秩序;承擔本參賽代表團的安全責任(各參賽項目有競賽操作安全規程的規定除外)并落實衛生健康等工作要求;代表本參賽代表團按照程序反映競賽期間的相關問題,維護本參賽代表團的正當權益。領隊可配備領隊助理2名(超過100個參賽項目可配3名),領隊助理由本地區人社部門(行業組織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競賽工作相關人員擔任,負責協助領隊做好本參賽代表團日常服務保障工作。 第八條 簽署《遵守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 為維護競賽秩序和公平公正,相關人員應按照要求簽署《遵守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以下簡稱《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附件3),凡未簽署《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的,不得從事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相關工作。 (一)裁判人員 各項目裁判長、裁判長助理及裁判員確定后,由執委會分別組織各項目裁判人員簽署《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 (二)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 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名單確定后,由執委會組織簽署《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 (三)領隊及參賽選手 各參賽代表團領隊及參賽選手抵達賽場后,由執委會統一組織簽署《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并據此規范自身行為。 各類人員簽署的《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由執委會存檔備查,并據此規范自身行為。 第四章 前期準備工作 第九條 技術工作對接 執委會在組委會指導下,圍繞競賽技術籌備工作至少進行2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第一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應不晚于賽前3個月,組織各項目裁判長和場地經理等人員進行對接。第二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應在臨賽前,組織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和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等進行對接。集中技術工作對接內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應以各競賽項目技術標準為依據,研究設施設備等技術要求及場地布局安排,提出各項目基礎設施設備、工具及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清單(不得指定設施設備品牌、型號或含有指向性、引導性信息);擬定競賽技術工作計劃安排;簽署《競賽行為規范承諾書》。 臨賽前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應全面檢查、落實競賽前各項技術準備工作;解決前期準備工作出現的問題;最終確認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及各項組織及賽務保障工作具體安排。 每次開展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時,各項目裁判長與對接方應填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技術工作對接單》(簡稱對接單)。執委會應根據對接單,督促各項目推進技術準備工作。相關培訓工作可結合技術工作對接一并開展。 除集中技術工作對接外,執委會根據各項目需要,可采取線上、線下等形式,組織分項目技術工作對接,配合裁判長組織開展裁判員培訓,并適時組織編制各項目賽務手冊。 第十條 技術工作文件編制與公布 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會同場地經理,按照第一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確定的計劃安排,在基本確定設施設備、場地等安排意向的基礎上,組織擬定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經本項目裁判員充分討論,修改完善。世賽選拔項目以本項目上屆世界技能大賽技術標準或本屆世界技能大賽最新技術標準為參照依據,確定競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國賽精選項目中,技能類項目參照相應職業國家職業標準(三級/高級工及以上),專業技術類項目參照相應國家職業標準中級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對暫無國家職業標準的國賽精選項目,可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相應等級以及承辦地設施設備等條件,編制技術工作文件(樣例見附件4)。 技術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術描述、試題及評判標準、競賽細則、場地及設施設備等安排、安全健康規定等方面。具體內容及相關要求如下: (一)技術描述 包括本項目考核目的,參賽選手應掌握的理論知識,需具備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務描述,考核技術要點及競賽所依據的專業技術規范和標準介紹等。 (二)試題及評判標準 1.試題。各項目不單獨進行理論考試,可結合項目工作實際采取靈活的方式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其中,世賽選拔項目試題應在考核選手操作技能的同時,考察相關基礎知識和綜合能力。 各項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公布試題。 (1)可提前公布試題和評判標準的項目。由裁判長根據工作對接情況,組織編制本項目競賽試題。技術工作文件公布前,裁判長應組織裁判長助理和裁判員圍繞命題思路、關鍵考核要點等進行討論,對提出的問題進行及時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見建議并修改完善。賽前2天,裁判長可按照技術工作文件確定的試題調整流程和方法,對已公布的試題進行不超過30%的修改,并按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的具體規定公布最終試題。 (2)須對試題或評判標準等事項保密的項目。裁判長應編制命題思路及樣題并提前公布;第一次集中技術工作對接完成后,組織裁判長助理和裁判員對命題思路、關鍵考核要點、設施設備等關鍵技術問題進行討論,并對所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解答;依據討論結果,結合競賽時間及場地、設施設備等情況,對命題思路及樣題進行調整并與技術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裁判長依據技術工作文件的規定,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試題,擬定試題公布程序并依據程序公布試題,確保競賽公平公正。組委會及執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組織落實相應保密工作。凡賽前接觸相關保密事項的涉密人員,須按本規則第十五條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裁判員要積極、認真參與技術準備、技術討論等相關工作,及時了解技術信息,向裁判長提出意見建議。已公布技術工作文件中確定的內容(賽前30%修改及保密內容除外),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經執委會批準,由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員(不含裁判長及助理)表決,獲得80%以上人員通過后,在修改文件上簽字確認,并將簽字原件1式2份分別報送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和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備案。 2.評判標準。世賽選拔項目評判方式分為測量(依據客觀數據評判)和評價(依據主觀判斷評判)。裁判長根據本項目特點和競賽工作實際,按照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所依據的競賽技術標準及相關要求制定評判標準。 國賽精選項目評判方式及標準,可借鑒世賽選拔項目評判方法,按照本項目競賽所依據的國家職業標準或競賽標準,由裁判長具體組織確定,在技術工作文件中明確并公布。 為避免競賽中出現總成績并列的情況,可優先采取按模塊權重、加試等方式確定選手排名順序,具體處理方式應在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競賽細則中確定并公布。 (三)競賽細則 包括各項目的競賽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競賽全過程工作時長、比賽輪次安排、抽簽方式、試題確定方式、裁判人員分工及評判標準與方式、參賽選手工具攜帶及檢查、成績錄入統計、競賽紀律(應明確對評判的工作紀律要求,防止惡意打分)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等。 (四)賽場及設施設備等安排 包括競賽場地、工位安排布局圖,競賽設施設備、工具及原材料品種、數量、技術參數,配套設施要求,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清單等。 (五)安全健康規定 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人員和場地經理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大賽衛生健康須知,結合各項目技術特點和工作要求,編制競賽操作安全規程、賽場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等。 確定品牌、型號的設施設備清單由執委會不晚于6月底前公布完畢。 技術工作文件經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審定,不晚于裁判員報名完成及確定品牌、型號的設施設備清單公布完畢后1個月公布。 技術工作文件及確定品牌、型號的設施設備清單均通過執委會線上平臺等方式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職業技能競賽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使用國家職業技能競賽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報名和評分。組委會負責信息系統的功能完善。執委會按照當地的相關工作要求,負責協調落實信息系統落地部署的相關手續,原則上在不晚于裁判員開始報名前三周完成系統部署,同時,確保競賽期間相應設備及網絡環境滿足信息系統正常運行需要。 第十二條 參賽報名 各地區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組織參賽選手報名參賽。 各類人員在規定時間之前通過信息系統完成網上統一報名。各參賽代表團團長及副團長、裁判員、參賽選手、領隊及助理、地方媒體記者(隨團記者)及本團參賽模特(根據項目要求)由各參賽代表團統一組織報名;場地經理及助理由執委會統一組織報名;裁判長及助理、中央和部屬媒體記者分別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新聞宣傳組統一組織報名。各參賽代表團綜合聯絡員負責報名工作聯絡。通過信息系統統一下載打印《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報名匯總表》,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報送執委會匯總整理。報名時間截止后,不再受理網上報名。各參賽代表團所報參賽選手、裁判員在報名結束后原則上不得更換。執委會負責報名參賽人員信息的線上審核工作。 各參賽代表團在裁判員推薦工作中要從嚴把關,嚴格按照條件推薦優秀專業技術骨干作為裁判員人選。凡不符合推薦條件要求或所提供資格條件信息不真實的,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將不安排其從事裁判工作。各參賽代表團要對所推薦裁判員提出明確工作紀律要求,確保公平公正,并與其所在工作單位做好溝通協調,確保在時間、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參賽代表團要嚴格審核參賽選手報名信息,如發現錯誤,由本參賽代表團負責更正;如發現參賽選手信息不真實、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第十三條 競賽手冊及賽務手冊編制 執委會組織各項目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參與編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競賽手冊,并編寫本項目賽務手冊(包括日程安排、場地布局、行程線路指引、相關保障安排、競賽紀律、衛生健康要求等內容),于臨賽前發各參賽代表團并報組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 競賽設施設備及場地安排 裁判長根據競賽標準及命題思路,提出本項目設施設備及工具材料清單并明確參賽選手需自備和不可帶入帶出賽場工具、材料清單。 各項目及各工位應配備電子監控設備,在競賽期間確保實現24小時無盲區錄像錄音,影像資料由執委會保存至少1年。 (一)賽場區域要求 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賽場劃分為競賽區域、互動區域、展示區域、服務保障區域和公共區域等。區域劃分、工位間隔等應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眾參與互動及觀摩。各區域設置明顯標識。其中,競賽區域為半開放區域,其它區域為開放區域。在各項目賽場區域門口顯著位置,擺放本項目全體裁判人員和參賽選手的簡介。 裁判長提出本項目競賽場地區域布局要求,同時明確水、電、氣、火、光、承重、健康、衛生、安全等特殊要求,商場地經理進行競賽區域布局。競賽區域一般可分為選手操作區和非操作區。選手操作區按照競賽區域布局圖安排相應比賽工位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非操作區可根據賽項要求、賽場條件和具體情況,設置工具材料間、準備間、裁判人員工作區、選手休息或等待區等并配備儲物柜,提供符合要求的飲用水等服務。根據各項目具體情況,可在裁判人員工作區設立錄分室或劃定錄分區。比賽期間,各項目競賽區域按以下權限進入: 1.比賽期間,參賽選手按要求在操作區比賽,其它時間根據比賽安排在選手休息或等待區。 2.裁判長可進入本項目全部競賽區域。裁判長助理根據裁判長安排進入相應區域。當值裁判員應在指定崗位執裁,不得進入本參賽代表團的選手操作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處理時,需經裁判長同意并由2名非利益相關方的裁判人員陪同進入。裁判員在沒有具體執裁任務時,須在裁判人員工作區待命。 3.場地經理等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應在非操作區待命,如有需要按裁判長要求第一時間進入操作區處理問題。 4.錄分員在錄分室(錄分區)從事相應工作,其他人員未經裁判長允許不得進入錄分室(錄分區)。 5.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監督仲裁委及執委會技術、賽務相關保障部工作人員、組委會批準的新聞媒體記者因工作需要,經裁判長允許可憑證件進入競賽區域非操作區。 6.如參賽選手在比賽期間身體不適,各參賽代表團領隊或領隊助理經裁判長允許后可憑證件進入競賽區域的非操作區處置。 7.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競賽區域。 執委會為大賽設立中控室。組委會秘書處、技術工作組、監督仲裁委,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和負責配合組委會開展監督仲裁工作的人員及各項目裁判長,可根據工作需要進入中控室查看現場監控及錄像。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中控室查看現場監控及錄像。 (二)設施設備要求 執委會根據裁判長提供的設施設備技術要求和數量等落實競賽設施設備。需通過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競賽成績的競賽項目,應按檢測專業要求設置專門檢測場地,配備滿足檢測技術要求設備,并組織落實專業檢測機構開展檢測。 (三)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材料等要求 以本規則第四章第十條中有關要求為準。 第十五條 保密工作要求 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執委會賽務技術部以及裁判人員等按照本規則中所提要求和工作職責做好相應保密工作。 (一)組委會技術工作組 負責提出保密工作要求,負責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相關人員的保密工作管理。 (二)執委會賽務技術部 按照本規則要求,具體制定競賽技術工作保密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全體賽務技術保障人員的保密工作管理。 (三)裁判長 負責本項目競賽技術涉密事項管理和相關人員的管理。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臨賽準備 (一)臨賽前集中技術工作對接 按照第四章第九條技術工作對接的相關要求,執委會組織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于賽前3天進行集中技術工作對接,對場地設備等準備工作進行最終確認。 (二)臨賽前技術溝通與培訓 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會同場地經理等組織裁判員于賽前2天開展賽前技術溝通,介紹大賽及各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要求、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和工作紀律,檢查賽場設施、設備、工具、材料準備情況等,明確裁判員分工,組織裁判員對需調整的試題進行討論、投票或抽簽,按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規定確定最終競賽試題。 執委會于賽前2天組織全體參賽選手及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開展培訓。 (三)檢查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材料 各項目裁判長組織裁判員和參賽選手于賽前2天及每天賽前按照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要求,對參賽選手自帶的工具、材料等進行檢查。明確禁止帶入帶出賽場的,一律不允許帶入帶出。 (四)參賽選手熟悉賽場 執委會會同裁判人員于賽前1天組織全體參賽選手按要求熟悉賽場及設備,確保每位參賽選手有同等性能的設備、工具及材料和同等充足的時間進行適應性操作。 (五)參賽選手抽簽 競賽開始前,各項目裁判長組織參賽選手抽簽確定競賽順序和工位。 第十七條 競賽實施 各項目的總競賽時長應為9—20小時,分布在3天完成(含賽中評判,不含賽前準備和賽后技術點評時間)。具體安排在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及《賽務手冊》中明確。 (一)檢錄及競賽時間 各項目裁判人員、參賽選手、場地經理等,應按時到達賽場完成檢錄。各項目競賽開始和結束時間,以該項目裁判長正式宣布為準。同時,在各項目競賽區域顯著位置安裝比賽倒計時裝置。 (二)場地與設施設備管理 每階段(模塊)競賽結束需參賽選手離場的,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對各工位的設施、設備、競賽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檢查無誤后,統一安排參賽選手退場。需對相關設備進行初始化和參數還原的,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進行處理,保證每場競賽前所有設備、設施材料等處于相同的環境和狀態。場地經理負責清場。下一階段競賽開始前,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對各工位相關設施、設備等再次檢查并確認無誤。 (三)評判工作 各項目按以下安排開展評判工作。 1.評判參與人。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不參與具體評判。競賽開始前,裁判長根據工作需要、本項目實際和前期培訓情況,對裁判員進行工作分工并進行評判工作培訓。競賽過程中,裁判員按照分工,依據評判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評判工作。參賽選手個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競賽項目,裁判員按回避原則不對本參賽代表團參賽選手評判。競賽工件(成果)需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項目,應由裁判長安排至少2名不同參賽代表團裁判員監督檢測。 2.評判方式。采取測量方式評判的,由裁判員按照評判標準和裁判長安排評判。 采取評價方式評判的,由裁判長安排裁判員組成評判小組,每名裁判員按照“0—3”4個分數等級(0分為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1分為基本符合行業標準要求,2分為符合行業標準要求,3分為超出行業標準要求)評判,如任意2名裁判員之間的評判結果差距超出1個分數等級,則重新評判。 3.評判確認。各階段(模塊)評判結束后,裁判長組織裁判員核對本人本階段(模塊)評判成績(含紙質評分表及系統錄入后輸出的成績單)并簽字確認,經簽字確認并錄入系統的成績在錄入當日鎖定;在全部階段(模塊)競賽結束后,由裁判長對總成績簽字確認并通過系統鎖定。 4.問題修改。各階段(模塊)在核對過程中發現錯誤的,由裁判長安排立即修改:屬于評分系統錄入錯誤的,裁判長直接安排錄分員在系統中修改;屬于紙質評分表填寫錯誤的,由當值裁判員和裁判長在紙質評分表修改處簽字。經裁判長確認鎖定后的評判成績原則上不得修改,如發現確需修改的問題:屬分數統計、計算錯誤的,裁判長及當值裁判員填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評判修改記錄單》(以下簡稱《修改記錄單》,附件5),向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提出解鎖修改申請,獲批準后修改并將修改結果通報該項目全體裁判人員;如涉及評判標準修改的,裁判長需組織該項目全體裁判人員討論通過后修改。凡解鎖后修改評判結果的,均須由裁判長及修改人在《修改記錄單》上簽字。裁判長將《修改記錄單》及修改的評分表一并報執委會賽務技術部。 5.材料保管。競賽期間,所有紙質評分表(含做修改的評分表)均由裁判長負責保管。比賽結束后,裁判長統一報送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存檔。 (四)成績公布 在競賽成績確認后,各項目裁判長須組織全體裁判人員和參賽選手進行技術總結和點評。比賽結束后,組委會將各參賽代表團的成績交各參賽代表團領隊。 (五)應急處理 1.賽場突發問題處理。比賽期間,如在競賽區域內出現設施設備故障、參賽選手傷病等突發問題,由裁判長組織處理,執委會提供相應支持保障;如在競賽區域以外區域內出現各類突發事件,由執委會統一組織處理。參賽選手在競賽期間受傷或生病的,應在處理同時告知其參賽代表團領隊。 2.中斷競賽時間補償。競賽過程中,因參賽選手個人原因導致競賽中斷,中斷時間計入參賽選手競賽時間,不予補償;非參賽選手個人原因造成的競賽中斷,中斷時間不計入參賽選手競賽時間,并予補足。競賽中斷的原因,由裁判長會同當值裁判員在參賽選手回避的情況下作出判斷,并盡快告知參賽選手所在參賽代表團裁判員。參賽選手處理傷病中斷比賽的,按個人原因導致比賽中斷處理,無法繼續參賽的,按已完成競賽部分計算成績。 3.裁判長無法履行職責問題的處理。在大賽期間,裁判長因各種原因無法履行職責的,設置有裁判長助理的項目,由該項目裁判長助理承擔裁判長職責;未設置裁判長助理的項目或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均無法履職的項目,由技術工作組商組委會秘書處確定1名人員承擔裁判長職責。如有因承擔裁判長職責人員為裁判員而引發本項目裁判工作的變化,由承擔裁判長職責的人員組織全體在場裁判員討論確定并形成文字處理方案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委備案。如處理方案因意見不統一需表決的,按照項目內處理問題或爭議的表決方式執行,表決結果應形成紙質材料并在所有參與表決人員簽字后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委備案。 4.裁判長助理無法履行職責的,不再補設裁判長助理。 第十八條 技術點評 技術點評(總結)基本要點如下: (一)競賽目的、技術標準及評判工作 介紹競賽模塊組成、考核主要目的、命題的主要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以及各模塊之間比重。介紹評判的規則、流程、方法并進行案例分析。 (二)參賽選手競賽情況分析 分析總體競賽成績及參賽選手的具體表現。通過對參賽選手競賽結果(工件)比較分析,總結競賽過程中的亮點及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賽后10個工作日內,各項目裁判長須匯總技術點評(總結)、競賽整體運行情況、本項目裁判員執裁情況分析、各方對比賽的意見建議等,提交組委會技術工作組。 第十九條 安全健康 執委會和各參賽代表團應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員安全健康要求 執委會應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應急工作預案并提出明確要求,全體參賽人員須遵守競賽安全健康有關規定。同時,執委會和各參賽代表團要為全體參賽人員提供安全健康服務保障。 1.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各競賽項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并于臨賽集中培訓期間,由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員及參賽選手學習掌握。執委會編制《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參賽選手安全健康承諾書》(樣例見附件6),并于賽前2天,組織各項目參賽選手簽署。 2.執委會應在競賽現場合理設置急救站,配備專業醫務人員和設備,確保第一時間醫療應急應對。 3.執委會應確保所提供食品和飲料的安全,任何參賽選手和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攜帶食品和飲料進入競賽區域。 4.各參賽代表團應根據項目特點為本參賽代表團裁判員、參賽選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進入競賽區域的人員,應嚴格按照各項目安全健康規定,做好安全防護。 (二)場地安全健康要求 執委會應提供賽場安全健康設施保障。競賽各區域設置應符合安全健康和環保要求。 1.按規定預留賽場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消防器械等應急處理設施設備和人員,張貼各項目安全健康規定、圖示等。安排專人按照事先制定的應急工作預案,負責場館參觀人員流量管控、賽場緊急疏導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風等設施設備。對易產生有害氣體的競賽項目,應配備完善的排風和處理設施。對涉及易燃易爆、化學腐蝕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違規處理 (一)違規處理范圍 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參賽選手、裁判人員、場地經理及其他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各參賽代表團領隊等各類與參賽選手、裁判員關聯人員,如出現違反技術規則、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競賽紀律及其他有礙競賽公平公正行為的,由相關工作人員或機構及時糾正并處理。 (二)違規處理實施人 1.參賽選手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裁判長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或組織裁判員研究后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監督仲裁委。 2.裁判員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裁判長提出處理意見,報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委審定后執行。 3.其他人員(包括裁判長、裁判長助理、場地經理、場地經理助理、其他技術與賽務保障人員、各參賽代表團領隊等與參賽選手、裁判員關聯人員)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監督仲裁委處理。處理意見抄送組委會秘書處、技術工作組及執委會相關部門。 (三)違規處理結果 對上述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警告、嚴重警告處理。受到嚴重警告的人員,將限制其本屆大賽及今后參與國家級及以上競賽的相關工作。對裁判人員的處理結果將納入其工作評估。對場地經理及其他技術賽務保障人員的處理結果向執委會通報。對各參賽代表團裁判員、領隊及其他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向本人所在地區人社部門(行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通報。受到違規處理較多的參賽代表團,組委會將對其今后參賽工作進行限制。 (四)違規處理登記 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由實施人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違規行為處理登記表》(附件7)中記錄并交執委會存檔備查。在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結束后1周內,由執委會匯總違規處理情況報送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問題或爭議處理 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期間,與競賽有關的問題或爭議,各方應通過正當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訴,不得擅自傳播、擴散未經核查證實的言論、信息。對競賽期間出現的問題或爭議按以下程序解決: (一)競賽項目內解決 參賽選手、裁判員發現競賽過程中存在問題或爭議,應向裁判長反映。裁判長依據相關規定處理或組織比賽現場裁判員研究解決。處理意見須比賽現場全體裁判員表決的,應獲半數以上通過。不在現場的裁判員不具有表決權但具有知情權。裁判長應將最終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意見反映人和不在現場的裁判員,并填寫《第三屆全國技能大賽問題或爭議處理記錄表》(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記錄表》,附件8)。處理期間,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和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應給予支持和指導。 (二)組委會解決 對項目內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在參賽選手成績最終確認鎖定前或比賽第3日22時前(以先到者為準),各參賽代表團領隊可向組委會監督仲裁委出具署名書面反映材料并舉證。除不可抗力外,申訴不得委托領隊助理及其他人辦理。 組委會監督仲裁委應與技術工作組及時溝通,判斷所反映問題的屬性,并在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協助下受理并開展調查工作。其中,經調查確認所反映情況屬技術性問題或爭議的,應在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指導下,交由各競賽項目內解決并形成最終處理結果。屬非技術性問題或爭議的,由組委會監督仲裁委作最終裁決。向組委會提交申訴的問題或爭議,應在接到申訴后3小時內給出確定的處理意見。各類問題或爭議處理情況,由執委會賽務技術部填寫《爭議處理記錄表》報組委會監督仲裁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問題與爭議處理案例 各項目裁判長須基于本屆大賽實際發生的問題與爭議事件,以客觀中立、完整全面的原則,結合相關競賽規則做好本屆大賽問題與爭議處理案例編制工作并于賽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問題與爭議處理案例編寫內容如下: (一)案例背景 簡要介紹競賽的基本情況,包括競賽項目、參賽隊伍或選手、比賽時間、地點等,以及爭議(問題)發生的具體背景,如競賽階段、比賽環節等。爭議(問題)描述:詳細闡述爭議(問題)的具體內容,包括參賽選手、裁判員、領隊或其他相關人員提出的問題或異議,以及爭議(問題)涉及的關鍵事實和證據。 (二)處理過程 按照時間順序,依次描述爭議(問題)的發現、報告、初步處理、申訴、仲裁等環節,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處理依據和具體操作步驟。例如,參賽選手對比賽成績有異議,首先應向裁判長反映,裁判長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組織裁判員研究解決。 (三)處理結果 說明最終的處理決定及其依據,包括對爭議(問題)的認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或獎勵等,并闡述該結果對競賽后續進程的影響。 (四)案例分析 結合競賽規則、法律法規及相關原則,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總結爭議(問題)產生的原因、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點和經驗教訓,為類似爭議(問題)的預防和處理提供思路和方法。